Article 26

In force

非煤矿山企业生产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二)采富弃贫、采厚弃薄、采易弃难,破坏或者浪费矿产资源;

(三)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矿山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式作业;

(四)擅自开采或者毁坏保安矿柱、岩柱;

(五)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