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非煤矿山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技术规范、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和安全规程,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矿区范围、开采地质条件或者建设条件、采矿方法、主要生产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设计文件的,应当将变更的设计文件报原备案部门重新备案。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备案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专家论证工作,并对设计文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