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全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规划编制本级非煤矿山综合治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非煤矿山行业发展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非煤矿山综合治理规划和非煤矿山行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国土绿化规划等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