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的; (二)未按规定减速、让行的;
(三)在限制区域或者限行时间内上道路行驶的;
(四)载运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五)使用变形、残缺、褪色以及字迹模糊的号牌,影响辨认的;
(六)在机动车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反光材料的;
(七)在城市快速路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
(八)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或者超出规定时限停放的。
(九)加装、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外部照明装置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