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道路运输单位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建立交通安全工作机构,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建立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交通事故防范责任制,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二)建立本单位经营使用的机动车的日常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三)聘用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查验其驾驶资质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情况;

(四)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交通事故防范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