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内规划、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并设置明显标志。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城市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禁止停放机动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道路施划设置停车泊位路段的交通状况进行评估,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需求情况,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及时调整。
在道路上停放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停车泊位内。
经营性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收取,并按照相关规定上缴财政,用于改善本地城市交通。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