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总体规划,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