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商应当委托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及时将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认证证书和产品合格证等有关内容的数据信息上传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数据库系统。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

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省销售。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