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自用或者向他人提供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承租人明知是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而使用该场所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