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的建设部分;
(三)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筑上擅自扩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扩建的;
(五)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防洪安全、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六)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