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Article 2In force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0, 2020Article 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