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下列建设工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采取抗震加固等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二)学校、幼儿园、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商场、候车室等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鼓励和支持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其他已建建设工程,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