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

(二)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

(三)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