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参与编制、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依法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将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指导、督促村民按照保护要求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三)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成立志愿保护队伍,加强日常保护和消防安全巡查,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五)组织、指导村民在传统村落内开展民俗文化和经营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