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公布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二)未组织编制传统建筑抢救修缮实施方案的;

(三)未落实传统村落保护经费或者挪用、挤占、截留传统村落保护经费的;

(四)因保护不力造成传统村落格局严重破坏、传统建筑坍塌、损毁或者导致传统村落被濒危警示、退出名录的;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传统村落消防安全责任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