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内容,统筹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农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处置等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