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在二十四小时内核实当事人情况;

(二)监督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保护申请人安全;

(三)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警后,及时出警处置,并向人民法院通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

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在单位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及时向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报告。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内,应当对案件进行跟踪回访。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