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过度支配或者剥夺家庭成员的财物等方式对身体、精神等实施的侵害行为。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岳父母、公婆等亲属。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