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处理机制,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并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控制加害人,防止事态扩大;

(二)及时调查取证,固定有关证据,制作接处警笔录;

(三)对需要立即就医的受害人,应当积极协助联系医疗机构组织救治,必要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四)对面临家庭暴力严重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需要临时安置的受害人或者相关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五)查明事实,作出危险性研判,依法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