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通过以案说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进行法治教育等多种形式,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活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反家庭暴力工作实际情况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预防家庭暴力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并采取适当方式有效督促建议事项得以落实。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