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农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妇女联合会应当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将有关情况和统计数据定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并将此项工作纳入考核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