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建设用地地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火力发电、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煤炭开采、铅酸蓄电池制造等企业关停、搬迁的;
(二)固体废物处理、污水处理、危险化学品仓储、加油站等场所关闭、封场的;
(三)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
(四)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
(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