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矿山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治理和恢复责任,统筹做好生产、治理和恢复工作;采用科学的开采方式和先进选矿工艺,减少废水向环境的排放量和矸石、废石等产生量;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水、矸石和废石污染土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的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退出过程中制定并实施水土保持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责任主体的废弃矿井(矿坑)涌水、采矿地下水及其污染源的监测、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