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一)放养畜禽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漂流、露营、野炊、烧烤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从事住宿或者餐饮经营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进行游泳、垂钓、漂流、露营、野炊、烧烤,在饮用水水体洗涤或者实施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