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
(二)每季度至少一次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状况,并将水源水质、水源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
(三)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监督检查,及时调查处理影响和可能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行为;
(四)定期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状况,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