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组织相关单位做好应急供水准备,保障供水安全。
相关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机制,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专项预案,报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演练,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取水和输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通知供水单位,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