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宗教活动场所兴办涉及旅游的经营服务项目,应当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涉及旅游的经营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开展涉及旅游的经营服务项目,应当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自主经营。其讲解人员应当由经自治州旅游主管部门核发讲解员证的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教职人员担任。

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涉及旅游的经营服务活动,应当划定游览区和购物区,实行分区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者联合经营,不得影响正常宗教活动或者从事有悖宗教教义教规、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诱导欺诈游客等违法违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