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ne 23, 2020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0
- Articles
- 28 articles
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
条例》的补充规定
(2020年1月17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1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本补充规定所称河道,包括天然水道、人工水道、湖泊、水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和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放、河道采砂纠纷调处、采区现场监督等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编制、报批河道采砂规划和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审核采砂许可要件,查处非法采砂行为,督促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项目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处置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和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水域内运砂船舶的通航秩序管理及运砂船舶超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运砂车辆的管理,查处运砂车辆超限违法行为;
(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组织、指导河道采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六)农业(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因河道采砂作业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环境行为的防范、修复措施的监督管理和查处;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草原、市场监管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
大渡河、雅砻江、金沙江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实施规划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按相关规定备案。
大渡河、雅砻江、金沙江支流及其他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实施规划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按相关规定备案。
县(市)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应当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在禁采期和临时禁采期,禁采区和临时禁采区区域内,应当停止河道采砂活动,并将采砂作业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一)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二)三年内无违法采砂记录;
(三)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用采砂船采砂的,其船舶、船员证书齐全有效;
(五)符合采砂船只、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的控制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未取得许可证擅自采砂的;
(二)超越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采砂的;
(三)以采砂名义实施非法采矿、探矿的;
(四)未落实环保、水保、行洪安全措施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前款所列情形报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河道管理范围外设置堆砂场存放砂石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河道采砂作业结束后,应当按照方案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和生态修复。
(一)进入采砂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和调查;
(二)要求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如实提供河道采砂相关资料;
(三)责令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可以依法对采砂船舶及机具设备、运砂船舶及机具设备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临时处置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采砂单位或者个人的采砂范围、作业工具、开采时间、采砂数量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采砂、运砂单位或者个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