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行政事业性收费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高于或者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收费;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三)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
(四)对已明令取消或者停止执行的收费,不停止执行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
(五)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收费;
(六)采取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改变收费环节、延长收费期限等方式收费;
(七)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滞纳金、储蓄金、集资、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
(八)未履行管理职责、不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收费;
(九)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排序评比、公告等活动,或者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加入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并收取费用;
(十)无合法依据,利用职权为他人代收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乱收费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