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对下列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散布或者实施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和行为的;

(二)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商标广告等载体中出现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

(三)使用带有歧视、侮辱性的标识和称谓的;

(四)制作、表演、传播含有伤害民族感情,侵犯民族风俗习惯,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等内容的节目的;

(五)传播邪教、宗教极端思想的;

(六)利用宗教干预基层组织政权建设,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卫生健康,妨碍正常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的;

(七)其他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