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各民族公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推进民族宗教工作;

(二)贯彻执行自治县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

(三)编制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规划,制订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长效机制;

(四)对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五)依法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防止发生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六)引导宗教界人士发扬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发挥他们在矛盾纠纷调处、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移风易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七)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