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一)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间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

(四)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计划的;

(五)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Local Regulations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