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湖(库)河道治理、水资源开发利用等保护管理工作。

自治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河湖(库)水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和指导。

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河湖(库)治理项目、水利工程项目的用地保障工作。

自治县发改、国资、财政、住建、综合执法、农业农村、林业、应急及旅文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库)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