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未及时调查核实,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的;

(三)应当依法公开的扬尘污染等信息而未公开的;

(四)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的;

(五)包庇、纵容扬尘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