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