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视情节和危害程度处以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等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堤防、护堤地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建房、开渠、打井、挖窖、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损毁、移动里程碑、界桩等设施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挖掘草皮、耕种、葬坟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