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及活动,应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一)跨河、穿河、穿堤、临河、沿河的桥梁、桥涵、公路、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
(二)堤坝、丁坝、堵坝、闸涵、渡槽、渠道、倒虹吸、取排水口、水电站、防护林等工程;
(三)存放物料、挖筑鱼塘、修建厂房和其他建筑设施;
(四)采砂、取土、淘金、采石、钻探、打井;
(五)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六)从事旅游、休闲娱乐、种植养殖等开发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及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