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或者他人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gulatory Decis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