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5, 2020
- In force from
- June 5, 2020
- Articles
- 13 articles
(1995年8月9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4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3月10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台湾同胞投资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四条 宁波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台湾同胞投资事宜。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七条 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遵循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下列项目: (一)能源、交通、码头等基础设施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工业; (二)农业新技术、优良品种引进和农业综合开发; (三)技术水平高、产品新颖、适应市场需求和增加出口的生产性项目; (四)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 (五)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项目; (六)改造现有工业企业; (七)医疗、体育、教育、养老服务等公益事业; (八)国家和省、市鼓励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从境内投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股息或者其他合法收益等作为投资。
受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聘用的境外员工的工资及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往境外或按照规定携带出境。 第十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进行经营管理,其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法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另列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展览活动。 第二十条 依法设立的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以按照规定取得该项目的经营特许权或与该项目相配套的、补偿性的项目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来往宁波市。 第二十三条 在宁波市投资的台湾同胞和其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以下简称住甬台胞),在宁波市购房、住宿、医疗、交通、通讯等方面的生活消费享有与宁波市居民同等待遇。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投诉受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投诉的事项进行调查;
(二)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四)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由司法机关受理的,转由司法机关处理。
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对当场能够办理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理;对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事项,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认真调查,依法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