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勘察、设计文件逐级会签制度,并按下列规定对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全面负责;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总建筑师、总工程师对其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技术责任;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负责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负终身质量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