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批准文件和城乡规划要求;
(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的规定以及深度要求;
(三)勘察、设计合同约定;
(四)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的签字,并加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专用章和注册执业专用章;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