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勘察、设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部分专业或者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勘察、设计。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对承包单位负责,并与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