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上级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制定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所在地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