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Chapter 2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Article 12In force地方金融组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关联方提供与本组织利益相冲突的服务,为关联方提供服务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服务的条件。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组织章程约定执行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回避。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