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工业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防治工业废水污染:

(一)依法设置排污口;

(二)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

(三)工业污水进行预处理后,达到行业水污染排放标准的,方可向集中处理设施排放;

(四)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五)化工企业、涉重金属企业对废水分道收集、单管输送和单独处置;

(六)不得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或者私设暗管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七)不得通过篡改、伪造、毁灭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八)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外排废水达到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