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损害水源水环境的行为进行阻止、举报。生态环境、水行政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受理举报并及时处理,对举报者的信息予以保密。

市、县人民政府对在水源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