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