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6, 2020
- In force from
- March 26, 2020
- Articles
- 46 articles
(《白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白城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6日通过,于2020年3月24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20年3月26日白城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则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负责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Chapter 2倡导与鼓励
(一)友善待人,用语礼貌,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二)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
(三)邻里之间和睦共处、互相帮助,依法、文明处理矛盾纠纷,构建和谐邻里关系;
(四)优先选择低碳、环保、绿色方式出行;
(五)文明用餐,注重餐桌礼仪,不浪费食物;
(六)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活动,自觉抵制邪教;
(七)文明祭奠、绿色祭扫,文明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
(八)文明健康开展或者参与节庆活动;
(九)积极参加“双拥”和军警民共建活动,关爱、尊重英雄、烈士、军人及其家属。
(一)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未成年子女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
(二)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见义勇为;
(三)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
(四)为需要紧急救助的人实施紧急救助或者提供必要帮助;
(五)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
(六)对处于困境中的人以合法适当方式提供帮助。
鼓励沿街单位工作和经营期间向社会免费开放厕所,并设置标识。
Chapter 3规范与治理
(一)爱护公共设施,节约公共资源;
(二)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坐电梯时先出后进,不在电梯内跳跃、打闹,上下楼梯、使用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时靠右侧通行;
(四)参加集会、观看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活动,服从现场管理,有序进退场,退场时带走垃圾杂物;
(五)组织和参与广场舞、室外歌唱等文体娱乐活动按照规定选择时间和场地,不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生活;
(六)从事甩鞭、投掷飞镖等危险健身活动时,选择安全场地,不危及他人安全;
(七)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公交车等公共场所内保持安静,轻声接打电话;
(八)经营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九)遇突发事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围观;
(十)文明上网,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一)节约能源资源,减少使用一次性物品,优先使用节能环保产品;
(二)不伤害、捕捉、猎杀和买卖依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向其投喂有毒、有害和不利于其健康的食物和物品,绘画、摄影等艺术创作活动不惊扰野生动物的正常栖息和活动;
(三)不在禁止区域垂钓、捕捞;
(四)不在野外违法用火;
(五)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分类投放垃圾;
(六)文明如厕,爱护公厕设施,便后及时冲洗,保持公共厕所清洁卫生;
(七)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或者携带正在燃烧的烟草制品。
(一)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时,不拨打和接听手持电话,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不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缓行,遇到行人正常通过时,礼让行人;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时,主动让行;
(二)驾驶非机动车时,按照交通规则通行,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三)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有序停靠,不甩客、欺客和拒载;
(四)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五)机动车在停车泊位内按照标志、标线停放,不占用应急道、盲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用、食用或者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
(七)行人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人行道内行走;横过机动车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在车行道上不拦车、停留、乞讨或者从事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一)信守旅游合同,遵守景区的秩序与安全规定,不从事危及他人和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二)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参与有辱国家尊严和民族感情的活动,不从事破坏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三)尊重历史文化、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四)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环境和旅游设施,拍照摄像遵守规定,不在文物古迹上刻划、涂画、张贴,不攀爬、触摸文物;
(五)与他人友善相处,尊重服务者,服从引导。
(一)不占用或者损坏公用设施设备、不侵占公共活动空间和绿地,不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私搭乱建,不违规私拉电线;
(二)不在室外悬挂摆放有碍观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不高空抛物;
(三)不非法悬挂、胶贴、张贴、涂写广告;
(四)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应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五)将车辆停放在划定或者设置的车位、车库区域内,不占用小区消防通道,不妨碍他人正常通行。
(一)行人闯红灯、乱穿道路、不走人行道;
(二)驾驶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三轮车随意变道、逆向行驶、乱穿道路、闯红灯;
(三)出租车驾驶人接打电话、用对讲机聊天、吸烟、吃东西、随意停靠拉客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四)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避让行人;
(五)乱扔垃圾、乱倒脏水,随地吐痰、随处便溺;
(六)携带宠物进入禁止的公共场所,遛放宠物不拴绳、粪便不立即清理;
(七)在居民住宅楼道内堆放及悬挂杂物、在居住区绿地内种菜等侵占公共空间;
(八)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违反规定,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
(九)违规喷涂、张贴、发放小广告、宣传单;
(十)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或者携带正在燃烧的烟草制品。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工作方案,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Chapter 4职责与保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师德建设,组织和引导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积极预防和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不文明行为记录工作督促检查。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威胁、侮辱、殴打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为人因不文明行为侵害公共利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