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的,责令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并按每平方米处以二千元罚款;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未重新取得设置权又不按期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并按每平方米处以二千元罚款;

(三)单位迁移或者歇业,未拆除原设置招牌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并按每平方米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