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以电子显示装置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二)禁止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

(三)禁止在每日晚间十时三十分至次日早晨七时开启,重大节日时,经设置许可机关批准后可以延长。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0